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的根本目的是计算夫妻双方婚后的出资在房屋已经产生及必定会产出的经济投入的占比,因此,在计算婚后还贷增值部分时把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考虑在内。上期,五美律师就“何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向大家分析了因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办理思路,在这起案件中,除了出轨,还涉及到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财产分割问题。
易某婚前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区*号的房屋一套,婚后,何某与易某补交了房款,同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房的银行贷款。为此,何某请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其与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以及对应还贷款项所产生的增值部分。
易某名下坐落于广州市*区*号的房屋归易某所有,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易某负责偿还,易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45日内,将房屋补偿款37万元支付给何某。
尽管在一审阶段,五美成功帮助何某取得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一审法院在计算何某与易某在婚后针对易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金额时,未将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利息计算在内,最终导致何某取得的补偿款锐减,为此,何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一审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房屋归易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易某负责偿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由易某向何某作出补偿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诉法律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应当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供款,在计算成本及增值当中当然应当将已经偿还银行贷款的利息部分计入成本。审查一审对房屋的婚后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变更广州市*区*号房屋归易某所有,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易某负责偿还。易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45日内,支付财产折价款49.5万元给何某。这里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计算易某与何某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的款项对应产生的增值。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对于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计算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时,一审法院的计算思路与何某一致,都是按照【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成本×房屋升值金额】的公式计算,但一审法院在计算时却忽略了何某与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最终导致一审法院计算得出的财产增值部分金额小于何某的结果。我国各法院尚未对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公式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成本×房屋升值金额】的公式进行计算。应当注意的是,在代入具体的数值时,不动产成本应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通过五美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五美律师的意见,对本案予以改判,五美律师成功帮助何某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额外争取到近13万的补偿款。